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第二十五条明确:所持机动车驾驶证「属于非中文表述的,还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」。
也就是说,自行翻译通常不予受理,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。
合格的翻译件应该做到
- 字段一一对应:原件上出现的每一个字段(姓名、证件号码、准驾车型、签发日期、有效期、签发机关、限制条件等)都要有对应译文,不增不减。
- 保留原件结构:证件上的表格、栏目、编号顺序应与原件保持一致,而不是把内容改写成一段文字。
- 专有名词规范:外国人名按「外文 (中文音译)」的方式对照;地名按由大到小连续音译,不加逗号;机构名称与证件代码保留原文。
- 日期格式统一:统一转换并保留原件的年月日顺序,避免产生歧义。
- 机构盖章与声明:注明翻译机构名称、资质、译者、翻译日期,并加盖翻译专用章。
提示:不同语种的证件版式差别很大。日文、韩文、阿拉伯文、泰文、俄文等证件建议交给对应语种有经验的翻译机构处理,
以避免字段漏译或术语错误导致车管所退件。